关于进一步做好肥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档来源:土肥资环处发布时间:2011-05-31 11:01:09阅读次数:
川农业函[2011]163号
各市、州农业局(委)、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保驾护航,维护农民群众和肥料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肥料登记后续监管
各地要加大肥料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是属于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范畴的叶面肥、微生物肥、配方肥、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应登记而未登记产品和伪造、假冒登记证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虚标含量、偷减养分等违法行为,维护肥料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省农业厅将组织开展肥料登记企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肥料登记证使用、包装标识、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对群众投诉多的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重点整治。
二、加强肥料产品质量抽检
各地要在大春和小春购肥、用肥高峰期组织开展肥料质量的抽检,强化肥料质量监督。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分别在4月上旬、9月下旬要对认定配方肥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集中质量抽检,所抽查肥料样品送具有肥料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化验,并将抽检结果报送省农业厅土壤肥料测试中心统一汇总。各地要配合做好来自农业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肥料质量委托检验。
三、加强肥料登记宣传培训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肥料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农业部门指导企业办理肥料登记证的业务水平和依法管理肥料质量的能力。组织辖区内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肥料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的规定,切实提高肥料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
四、加强肥料市场信息监测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料,其价格的高低事关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增产增收,各地要切实加强肥料市场价格监测和预测分析,尤其是在大春、小春生产备肥备耕的关键时期,做好肥料价格信息收集,掌握本区域化肥价格变动、供需变化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厅和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确保农业生产用肥平稳供应。
各地要在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肥料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情况的半年、全年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土壤肥料与生态建设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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